对《婚姻法》阐明(一)第十七条“夫或妻对夫妻配合所有的财富有平等的处置权”的规定,在审讯理论中能够理解为:
(1)夫妻两边对严重财富的出卖应当获得一请安见;
(2)夫妻一方均有权决定与第三人达成财富买卖协议,而且决定合法有效;
(3)别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买卖行为为夫妻两边共附和思表达;
(4)一方不得以不附和或不晓得为由匹敌好心第三人,倒霉法令后果应当由私行出卖财富夫妻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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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阐明(一)第十七条“夫或妻对夫妻配合所有的财富有平等的处置权”的规定,在审讯理论中能够理解为:
(1)夫妻两边对严重财富的出卖应当获得一请安见;
(2)夫妻一方均有权决定与第三人达成财富买卖协议,而且决定合法有效;
(3)别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买卖行为为夫妻两边共附和思表达;
(4)一方不得以不附和或不晓得为由匹敌好心第三人,倒霉法令后果应当由私行出卖财富夫妻一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