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社发2021 3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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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人社发2021 39号文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桂人社发〔2021〕39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女性参保人员 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S、X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 号)规定,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女性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以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或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 申领基本养老金年龄统一调整为 55 周岁。在各类用人单位职工与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之间进行 参保身份转换的女性参保人员,按其申领基本养老金时的参保身份确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年龄。

本通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如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 年 9 月 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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