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被害人问得最多的是:某某某,我的钱什么时候能够拿回来啊?”的确,对于被害人而言,他们最关心的就是自己的损失如何得到弥补。那被害人到底通过什么方式主张呢?是责令退赔、还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或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呢?我们就帮大家捋一捋,到底应该以何种方式主张。
01关于“追缴”和“责令退赔”
刑法中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其中所谓的追缴,其实是指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强制收缴。如在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进行追查、收缴。而“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已将违法所得使用或者毁坏了,就要按照违法得到的财物的价值进行赔偿。
简单地说,“追缴”就意味着东西还存在,才能实现“追缴”;而所谓的“责令退赔”,就应该是违法所得的财物,已经灭失毁损、被挥霍,或者不能识别,追缴部分不足以全额弥补的,则需要按实际的违法所得进行折价赔偿。
因此,对于常见的**、抢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类的案件,被害人被盗被抢被骗被敲的财物如果没有“追缴”到或者“追缴”的数额不足,则**在判决时会对被害人的损失部分“责令退赔”,要求被告人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而如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因被告人破坏的是财物,而并没有获得“违法所得”,所以对被害人的损失则无法通过“追缴”或“责令退赔”弥补了。
当然,如果被害人被盗的物品是实物,而又没有相应的价格证明材料或价格认定结论证实物品的价值的,则**无法判令责令退赔,这部分的损失则无法挽回了。
02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更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更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即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在犯罪过程中造成了被害人受到了人身伤害、物品损害的,可以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食宿、物品损害价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不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同样,上面无法通过“追缴”及“责令退赔”弥补损失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的被害人,亦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补偿。
而如**中,被**的钱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这种情况属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被告人通过破坏性的手段进行**,如打破车窗进行**,因为被破坏的车窗是因**这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属于“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范围,故可以就该部分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同时我们要注意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物质损失,而且一般是直接的物质损失;因此对于精神损失以及预期、可能发生的损失则是无法得到**的支持的。
03关于“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相关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仍不能弥补的,被害人可以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所以,如果既无法追缴或责令退赔,同时又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从而解决自身的实际损失问题。
当然也包括上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法解决的合理的精神损失方面的赔偿问题,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