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全程录像,属于什么证据?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取得的录像,在刑事诉讼中属于视听资料证据,而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所取得的讯问笔录则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