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督现在的直播和直播带货现象?

1年前 (2024-02-22)阅读2回复0
披着凉皮的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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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监督现在的直播和直播带货现象?

直播带货作为互联网经济的一种新业态,在活跃市场、促进消费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不同程度的问题。虽然直播带货的规制在法律层面上体系完整,边界清晰,但在监管措施上略显被动。以传统的主动监管方式监管直播带货,可能事半功倍。所以对于直播带货,监管者需要改变观念,大胆创新监管手段。由于直播带货短(行为时间短)、频率(行为频率高)、快速(快速实现行为)的特点,特别适合通过行业自律运用大数据管理和规范。

直播带货是一种新的在线经济营销方式

直播带货,无论主播是 *** 名人、明星、企业家还是业余店主,都是通过直播推广和实现销售。商品交易是本质,直播是形式。直播带货可以看作是 *** 版的电视购物,也可以看作是网上商店或展会现场叫卖。

简言之,商品直播利用 *** 技术突破了线下物理场景的时间和空间限制。它属于互联网下的交通经济。利用 *** 技术赋予的优势,大量愿意在短时间内购买的人可以聚集在一起,比如MCN机构运营的商品直播。一种商品通常需要10-15分钟才能从展示和介绍到完成直播销售。然而,这种情况只存在于个别头部,而不是普遍现象。

直播大大压缩了营销过程,整合了原有的社会分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营销逻辑和理论。传统营销由生产、广告、推送、进场、售后等一系列环节组成,具有明显的周期性和各个周期之间的连续性和交错性。直播大大压缩了周期,省略了很多分工,比如不需要提前做广告,没有进场和销售点,实现了从广告到销售“快速实现”的理想高度。

但并非所有的直播都能达到理想的高度,这取决于流量(基本因素)和价格(决定因素)。与商家自己的普通直播相比,MCN机构的 *** 名人主播显然具有无与伦比的流量优势,但商家需要支付成本,同时满足消费者对优惠价格的要求。直播售价×这个简单的公式代表了商家的选择,直播销售-直播成本=直播收入。若收入为正,则直播带货实现多赢。然而,即使直播收入不积极,聪明的企业也重视直播商品的两个额外收入:一是将直播视为商品推广;二是通过直播发展消费者忠诚度,促进未来购买。

所以,直播带货是 *** 经济的营销手段之一,其市场行为本质上是商品销售和交易行为,具有商品或品牌推广的功能属性或潜在目的。虽然当地直播商品交易量的爆发非常惊人,但只有少数。总体而言,零售电子商务交易总额中直播商品的份额仍然很小,后者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例不超过四分之一。可以预见,作为营销的有益补充,直播商品将继续受到追捧,但不会取代营销的基本规律和要素。它来自市场实践,可以完全由市场决定其未来的发展!

现有的法律框架可以完全规范直播带货行为

直播带货的本质是商品销售交易、直播交易的全过程、涉及的商品交易服务等细节,可以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分别规定。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项专项调查,虚假宣传、错误版本、不退货、涉嫌假货、未知链接、引导线下交易等问题大多存在。这些问题也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常见的问题和频繁的问题。有相对成熟的法律监管制度和处置措施。总的来说,没有非凡的非法问题无法处理。

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对商品的介绍和展示,可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规定;商品质量由《产品质量法》规定;价格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措施;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由《商标法》、《专利法》规定;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领域的不同类别;甚至锚的表现和语言文明,还规范了《 *** 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 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总的来说,虽然细分市场行为的时空顺序重新组合,但直播带货仍然是遵循基本规律的市场销售行为。从其暴露或潜在的问题来看,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规范和规范。

对直播带货监管理念和方式的理解需要统一

从法律层面的研究可以看出,从主体到行为,从法律适用到执法机构,监管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了一个闭环,法律空白不大。由直播带货引起的法律问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那么,行政监管部门在规范直播带货时,需要认真思考应该坚持什么样的监管理念,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最终取得什么样的行业发展成果。

之一,在监管理念上形成新的认识统一,需要形成新的业态

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监管措施(方式、手段)广义上可分为主动监管和被动监管两类。主动监管是指监管部门依法发现问题,依法处理问题。被动监管是指监管部门通过舆论、公众、市场实体(舆论、投诉、报告等)的反映,发现问题并依法处理。从广告监管的角度来看,主动监管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监管的主要方式,但近十年来,被动监管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根据对上海地区广告案件的分析,自新《广告法》实施以来,投诉报告广告案件的比例继续上升。近三年来,积极监测检查获得的案件来源已成为广告案件的主要来源。

主动或被动监督的目的是发现问题,适用于不同的场景或领域,没有优缺点,重点是是是否取得有效的监督结果。如果以监督结果为导向,则无需要求绝对的主动或被动监督,但应结合特定的场景或领域,寻求合理的主动和被动监督比例,以有限的监督资源获得更优化的监督结果。

新的商业形式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当然也伴随着一些扰乱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一些舆论习惯将其归咎于缺乏 *** 监管。事实上,缺乏的不是监管本身,而是处理新业态的具体有效的监管措施。

总的来说,与反复创新的市场形式相比,法律体系相对滞后,监管措施更为滞后。处理新形式的具体监管措施,一方面需要时间探索和解决,另一方面也需要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保措施的合法性,客观上也是监管滞后的因素之一。缺乏有针对性的措施的积极监督,很容易造成“无论混乱,死亡”的困境。

因此,面对不断创新的市场形式,需要相应的监管措施,前提是社会、市场和监管部门需要形成对监管理念的新理解和统一。

一是市场需要的是高效监管,而不是低效监管,监管的目标是规范新业态,扬长避短,健康发展。

二是高效监管需要一定的观察研究周期,充分了解新业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监管政策的研究不仅要依靠监管部门。相关市场实体应有更清晰的认识和积极的参与,还将带来更积极的帮助,包括问题分析、技术支持和利益转移。

第四,监管部门实施的一些监管措施可能成本高,收入低。因此,行业自律和社会共同治理应该越来越成为广泛监管的重要途径。

其次,需要形成一种新的直播带货监管方式

综合以上分析,直播带货没有明显的法律规制空白,但改变了传统营销的时空顺序,对传统营销的一些监管措施失去了针对性和有效性。

例如,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作为一种积极的监督措施,如果直播中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监管部门应将抽样检验的干预点放在直播前、直播中或直播后,或需要研究的问题。同时,由于直播时间短,监管机构无法通过法律程序提前或提前发现问题,然后干预直播。

比如很多观点都在讨论直播带货是否是广告行为,各方各持一词。假设认定为广告,如何实施广告的主动监管措施,是否有足够的监管资源来实施,这种主动措施能否真正有效地发现直播带货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还有待深入研究。

利用传统的主动监管措施来规范现场直播,所需的资源成本和可能的监管收入将严重不平衡,而被动监管 *** 具有明显的优势。首先,由于直播时间短,社会监督,特别是购买直播产品的消费者,可以通过实际交易过程发现各种问题。其次,直播商品综合了许多市场营销行为,涉及许多法律。消费者的实际经验可以直接解决关键问题,可以大大提高市场监管部门的管理效率。

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共同治理的作用。作为一种互联网经济模式,直播带货的关键环节在于平台,包括直播平台和交易平台(有的平台有两个功能)。平台拥有直播内容输出的技术控制权和直播实现后的交易数据,直播内容到数据是监管的基础。因此,平台在直播带货管理中应发挥关键作用。

例如,建立行业自律规范,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实施联合处罚,如所有平台暂停商品或锚的直播,根据情节程度确定不同的暂停期;通过改进行业规则甚至法律规定来解决大数据分析中发现的常见问题。

行业自律的重要性在于行业成员形成共识,以民事协议的形式规范自己,其标准甚至可以严格遵守法律,目的是为了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和生存。例如,对于现场商品或服务类别的限制,一些专家认为,医疗保健产品或服务因人而异,为了防止冲动消费造成的不良后果,不适合现场商品营销的形式。虽然目前法律没有禁止,但行业可以通过自律来限制。行业自律的实践在于几个关键的实践,即占据主要市场份额的主体,可以形成行业联盟进行行业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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