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曲县法院义书阁枉法判决,太原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任有会】插手与主审法官米青山,违
阳曲县法院义书阁枉法判决,太原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任有会】插手与主审法官米青山,违法串案,掉臂及一切的冒用“庭务会”的名义唯上骗下。
山西法院和查察院彼此偏护,监视权严峻失灵!丧心病狂的松弛司法公信力。
我薛全香的固定资产房屋产权为什么被别人褫夺了 !
我是太原阳曲县黄寨镇黄寨村村民,2005年1月中旬,我是农村宅基地的产权所有人,未经产权所有人附和和受权,我大儿媳妇与任元元暗里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我的正房六间,被任元元买走。至今,房屋产权证仍是我的户名。(任元元于2002年就转为城镇居民并打点了户籍迁徙手续)
阳曲县法院2015年4月底受理本案,曲至9个月后的2016年1月底才做出(2015)阳民初字第256号判决书。
本判决认定两边所签的《房屋买卖协议》成立并有效。
此判决我提出异议,一审主审法官义书阁在审理本案,完全展现了情面案的嫌疑,放弃了房户主法人的权益。违犯事实,违背法令,行政律例及国度政策对农村宅基地的强逼性规定,为庇护我薛全香的合法权益,恳求:
之一、确认原被告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第二、判令被告任元元返复原告《房屋买卖协议》项下房屋六间共及院落;
第三、判令被告付出原告自2005年1月起至告状之日房屋现实利用费用,
第四、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阳曲县法院判决如下:
之一,原被告于2005年1月17日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有效合同。
第二,被告任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出原告薛全香购房款5000元。
第三、原告薛全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出卖给被告任元元六间正房中西面三间正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即阳字第1010106号房屋所有权证交付被告任元元
第 四、被告任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出原告薛全香人民币30000元。
第五、驳回原告薛全香的其他诉讼恳求。
如斯的枉法判决!我在2016年2月底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底送达二审讯决书,庇护原判。
2017年4月中旬,我申请再审,2017年6月底,驳回再审,
我相继申请查察院抗诉监视,2018年7月初,太原市查察院做出了不撑持监视申请决定书。
本案:因为太原市中级法院民事副院长【任有会】,操纵职务之便冠帽“庭务会”违法违规插手,二审主审法官米青山办案,亵渎司法初心任务,有意混沌主题,可达地盘流转,枉法判决。
本案中;因为【任有会】的插手严峻违犯了国度法令律例及相关政策均严厉掌握农人集体所有建立用地利用权的流转范畴;严禁城镇居民购置农村宅基地(含室第)的那一事实,
违背《宪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小我不得侵吞、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不法让渡地盘。地盘的利用权能够按照法令的规定让渡。”所谓不法让渡地盘,即违法法令、律例、规章的规定间接或间接的让渡地盘。而本案中被告任元元购置村民集体组织宅基地上房屋并筹算以此获得本应属于村民集体组织成员专属权力的,足以认定为不法让渡地盘,而《房屋买卖协议》也应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认定无效。
《物权法》之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利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让渡,适用《地盘治理法》等法令和国度有关规定。”,该条则系转致性法令规定,《物权法》通过转致对宅基地利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让渡的法令规定及法令后果明白适用规定《地盘治理法》等法令和国度有关规定。
本案中《地盘治理法》对宅基地利用权的让渡明白的做了限造性规定,我方所列举的其他国度机关的相关规定恰是对《地盘治理法》的阐明和细化,应当属于国度有关规定范围。
故被告任元元系(城镇居民)非村集体组织成员购置村集体组织宅基地上房屋违背了地盘治理法和国度有关规定,即违背了《物权法》之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因而,本案对合同效劳的揣度基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二)歹意通同,损害国度、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五)违背法令、行政律例的强逼性规定。”两部门。
太原市中级法院判决对《地盘治理法》第六十三条适用阐明严峻错误判
决认为《地盘治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即便出卖也未改动宅基地的性量,其仍属于农村建立用地的性量”,那一阐明应限于受让方也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前提下,假设受让方并不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就会改动宅基地的集体地盘性量。
而本案判决因为在事实认定中存在错误,将本法条适用于已迁出本村集体组织的被告任元元(城镇居民),有意混沌主题法令适用错误,以判决的体例可达地盘流转,枉法判决。
诉争房屋与宅基地属房地一体,受让资格应综合考虑
判决所称诉争房屋让渡不影响其所在地盘宅基地性量,不受《地盘治理法》第六十三条规造。然而《物权法》之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主物让渡的,从物随主物让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与地盘是天然共生互相依存的关系,二者互为主从,在合同未有特殊约定的情状下让渡房屋当然的陪伴着地盘利用权的让渡。
房地一体决定了只要同时具备房屋和地盘的受让资格才气成为适格的农村房屋受让人,被告任元元(城镇居民)显然其实不具备该前提。
疆土资本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治理的定见》(疆土资发[2004]234号)第四条等的规定:农人集体所有的地盘的利用权不得出让,让渡给体组织以外的小我;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和违法建造的室第发放地盘利用证。
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地盘让渡治理严禁地盘炒卖的通知》规定:“农村的室第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卖,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人集体地盘建室第,有关部分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置的室第发放地盘利用证和房产证。
综合以上事实,如许的枉法判决,却能得到山西省高级法院和太原市查察院偏护放纵枉法判决的书面撑持。
山西省人大装疯卖傻,均不监视!监察委袖手旁看,不介进,老苍生实是有理无处诉!!!
我薛全香年过半百,一生的心血,被阳曲县法院义书阁,太原中院副院长【任有会】与主审法官米青山蝇营狗苟,使之我败尽家业;被司法最初一道防线之守护者公权利肆意破裂法令,使之流失,,,
不晓得谁还能来给我买单?!
控告人:薛全香
2020年3月28日
